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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中间人转送贿款并部分自留构成何罪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2-24 10:24:02

  一些行受贿案件中往往存在中间人,他们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居间联络,或者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帮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后请托人支付一定好处费让中间人转交。由于中间人对好处费的处置不同,有时会全部转交,有时也会自留部分,因此,案件定性往往也存在不同。对此,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精准认定各方行为性质。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杨某,某市公安局A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同学,王某曾多次请托杨某办事并送予好处,杨某均有求必应,二人关系密切。赵某,社会人员。2021年1月,赵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某为赵某的辩护律师,王某向赵某提出自己与杨某关系好,可帮其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打点,赵某同意,并称不要怕花钱、费用自己出。2021年2月,王某请托杨某帮助赵某办理取保候审并提出给予感谢费,杨某答应。2021年3月,赵某被A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赵某交给王某60万元现金,并称对杨某和王某一并表示感谢,由王某自行处置。后王某交给杨某40万元,自己留下20万元。

  本案中,对王某及杨某、赵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杨某相熟,其向赵某转达了需要收受感谢费的需求,应视为与杨某合谋收受他人财物,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犯罪数额为40万元。王某自留20万元,杨某对此不知情,王某系利用其与杨某的密切关系帮助赵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其好处,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赵某构成行贿罪,犯罪数额为6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为帮赵某办理取保候审,向杨某提出请托并转交行贿款,与赵某共同构成行贿犯罪,犯罪数额为60万元。杨某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为40万元。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认定王某与赵某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但共同行贿数额应认定为40万元。王某截留20万元的行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应地,赵某还单独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杨某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为40万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结合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辨析中间人构成何罪。有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与杨某构成共同受贿。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判断中间人属于行贿共犯还是受贿共犯,应结合其意志因素和客观行为予以综合考量。共同行贿犯罪中,中间人依附于行贿一方,主观上具有帮助行贿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帮助行贿人物色、引荐受贿对象,为行贿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转交财物等帮助行为。若中间人与请托人主观上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共谋,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请托并代为转交贿款或教唆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行贿罪共犯。本案中,王某先与赵某共谋并向杨某提出帮助赵某办理取保候审的请托,在杨某利用职权帮赵某办成取保候审后又实施了帮助赵某向杨某转交贿款的行为。因此,应认定王某与赵某共同构成行贿罪。

  其次,结合共谋内容及实际收送情况综合认定犯罪数额。本案中,对于王某与赵某共同行贿的数额认定,有观点认为,王某与赵某共同行贿数额为60万元,其中40万元既遂,20万元未遂。笔者不同意此观点,本案中,对王某而言,其真实意图是仅给予杨某40万元,若将全部60万元认定为王某的行贿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且王某截取的20万元也非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交付,明显不符合未遂特征。笔者认为,对于行贿金额,赵某虽交给王某60万元,但具体给杨某多少,其表示由王某自行处置,即无论王某转交杨某多少,其都同意。因王某实际只给予杨某40万元,这40万元在二人的共谋之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能将40万元认定为二人的共同行贿数额。

  再次,依据各方对截贿款性质的认识判断王某截贿行为的性质。对请托人赵某而言,其主观上系通过王某请托杨某帮助自己办理取保候审并给付财物,相比于如何感谢杨某,赵某更关心花钱办事的结果,请托事项完成后,其拿出60万元并称对杨某和王某一并表示感谢,由王某自行处置。因此,给予杨某和王某好处费均在赵某主观故意之内。对中间人王某而言,其与杨某不仅仅是同学关系,还多次送给杨某好处,能够实际影响杨某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其之所以能将60万元中的20万元自留,并非因其付出了正当劳务,而是其利用与杨某的密切关系帮助赵某办理取保候审的对价,因此,应认定王某自留20万元的行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赵某同时单独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

  综上,存在中间人的行贿犯罪中,应结合中间人的意志因素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其是否属于协助请托并帮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罪共犯。中间人若系行贿共犯,还应结合共谋内容及实际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的情况综合认定共同犯罪数额。中间人在处理行贿款时自留部分款项的,应结合请托人与中间人的主观认识综合判断行为性质。(连洋,作者单位:北京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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